《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3月7日起实施

2016年3月5日13:03:58地方法规3,837字数 386阅读1分17秒

为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购房需求,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将从3月7日起实施《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除对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还明确规定了不予贷款情形及限制贷款的情形。其中不予贷款情形包括(第八条):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房;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贷款情形包括: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全额退款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住房贷款逾期6期(含)以上,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穗公积金管委会[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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