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定金抑或继续履行合同?
在接触的房产纠纷案件当中,不少都是因买方支付定金后,卖方由于各种因素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而引起的。
最近,笔者就在经办一起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已经通过仲裁程序,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我方委托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巨额违约金。委托人委托我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仲裁庭辩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到底卖方是否有权利以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责任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对此,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下: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这两个月在看刑建东、陈敏、李冠辉所著《商品房买卖法律适用与疑难释解》时,遇到了相似的案件,作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合同约定可以以承担定金责任代替继续履行的,放弃定金可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不能以放弃定金代替实际履行。
我比较赞同,特分享给大家。
作者:陈庚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