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诉广州HW电子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代理词——穗劳人仲案字[2016]1935号

2016年7月16日19:49:14代理词3,8091字数 659阅读2分11秒

杨XX诉广州HW电子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代理词

——穗劳人仲案字[2016]1935号

 

尊敬的仲裁员: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杨XX先生(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就其与广州HW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纠纷一案,指派陈庚华律师代理,兹围绕着庭审的争议焦点与庭审质证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申请人因此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被申请人未按照劳动合同“六、(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两年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约定提供每两年一次的职业健康体检,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其次,被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用品。

申请人工作过程中会接触到灌封胶、抹机水,均是劳动合同“十一、(三)8、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含有以下……”中约定的可能导致职业危害的化学物质。被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具体如下:

1、手套发放数量不足:仅发放乳胶手套一双,用到烂为止。而申请人每周使用抹机水3-6次,每次约10分钟。申请人认为乳胶手套反复使用不安全。

2、申请人所处工作场所较密闭,天热开空调是关窗的,冷天也是关窗的,无良好通风、抽风的设备设施。抹机水是挥发性溶剂,容易从呼吸道进入人体,而被申请人未发放口罩用于防护。

 

二、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16年3月工资,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足额向申请人支付。

 

以上意见,请仲裁员明鉴!

此致

 

代理人:陈庚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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