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答辩状(上海Y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W冷汽配件有限公司、L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20年4月8日11:04:53代理词3,8152字数 2124阅读7分4秒

上海Y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W冷汽配件有限公司、L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答 辩 状

——(2019)沪0117民初   号

 

答辩人(下称“被告”):广州W冷汽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法定代表人:L。

 

被答辩人(下称“原告”):上海Y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均未能显示原告与广州W冷汽配件有限公司、L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被告广州W冷汽配件有限公司仅与陈   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且被告与陈   交易时陈   提供的收货地址并非原告的住所地,同时被告并不认识原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主体不适格

在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被告认为贵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二、若法院认定原告主体适格,被告作如下答辩:

原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原告及LG公司的损失与被告提供的R134a冷媒(下称“货物”)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原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向LG公司供货,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供给LG公司的货物是从被告购入的货物。

1.原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向LG公司供货,原告未提供其与LG公司的买卖合同、支付凭证、货款发票,原告的送货单也无LG公司的印章。

 

2.即使原告有向LG公司供货,原告也有可能从其它地方购买相同的货物供货给LG公司,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供给LG公司的货物是从被告处购入的货物。

 

(二)原告未举证证明LG公司生产的挖掘机出现故障与被告货物存在关联。

LG公司称其生产的挖掘机出现故障与原告提供给该公司的货物存在关联,但并无任何调查报告证明是货物导致挖掘机出现问题,并不能排除LG公司生产的挖掘机出现故障与其自身生产行为有关

 

(三)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1.本案中被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发货义务,订单详情显示的交易成功时间分别为2019年5月5日及2019年6月18日。我方认为,“等待买家确认收货”至“交易成功”期间为买方检验货物质量的期间,原告确认收货,即原告对被告的货物质量无异议

 

2.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LG公司送检的货物是否为被告购入的货物,检验单位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是营利性的商业公司,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检验单位有鉴定资质、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人员资格,同时送检行为是LG公司单方行为,未与原告、被告共同委托鉴定,被告不认可该分析报告。

 

3.退一步说,即使送检的货物确为被告出售的货物,且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也不能排除货物是在被告出售之后因原告、LG公司在运输、储存不当导致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此案交易之货物的产品包装上已注明了“急救措施”“注意事项”“使用说明”等相关内容,且根据被告提交的《1,1,1,2—四氯乙烷安全技术说明书》,涉案货物应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地方,不得靠近热源,严禁日晒等。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之规定,涉案货物已交付给原告且经原告、LG公司检验无误,被告认为上述货物毁损的相关风险也应当由原告或LG公司自行承担

 

4.被告通过网店累计出售同种商品达数十件,除原告外其他买家均未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也间接证明了被告出售之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

 

(四)原告未经被告同意,自行与LG公司协商确认赔偿金额,被告不予确认。

被告无法知悉原告与LG公司是否对索赔协议达成一致意见,LG(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也没有在《索赔协议》上加盖公章

原告提交的《供应商洽谈会议纪要》中的更换费用总金额168619元与《索赔协议》中的合计费用116000元不一致,被告无法确认原告及LG公司真实损失。

若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LG公司的损失也应当由专业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鉴定评估

 

(五)原告未提交任何支付凭证,也未提交款项支付凭证等证明其确实遭受诉讼请求所述金额损失。

原告未提交支付凭证、发票,证明其已经赔偿了LG公司诉讼请求所涉款项,仅凭《索赔协议》《供应商洽谈会议纪要》向被告主张赔偿,依据不足。

 

(六)陈  向被告分两次购买货物,时隔大于一个月,如果LG公司意识到货物质量有问题的话,应该及时止损,否则,对于进一步扩大的损失原告及被告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LG公司的损失被告在与陈  交易时无法预见,原告作为经营者,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损失。

原告及LG公司损失,被告在与陈  交易时无法预见,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及LG公司的损失。即使被告经法院认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作为经营者,在其商业行为中也有获利,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州W冷汽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

代理律师:陈庚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案结果: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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