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代理词(LXX与ZHXX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ZHXX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纠纷)

2020年3月18日23:25:25代理词5,8091字数 1261阅读4分12秒

LXX与ZHXX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ZHXX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纠纷一案代理词

——(2019)粤0115民初2273、2221号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ZHXX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广州分公司”“我方”)、ZHXX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公司”)的委托,就其与L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指派黎祖恒、陈庚华律师代理,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支持

LXX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此二理由均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理由,我方认为,LXX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我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二、关于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当支持

广州分公司与ZH国际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下称“珠海分公司”)是关联企业,同属于中国ZH集团有限公司,由北京公司行使日常管理权。

LXX于2012年4月1日入职珠海分公司,2017年3月,LXX主动申请从珠海分公司申请调入广州分公司,职位由经理助理调整为健康安全环保部经理,其调出珠海分公司时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调入广州分公司时也未办理任何的入职手续。

双方均认可广州分公司与珠海分公司为关联关系,统一由北京公司管理,广州分公司认为,LXX在关联公司内部之间调动,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广州分公司虽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LXX签订劳动合同,但广州分公司按照LXX与珠海分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补贴等)、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未损害LXX的任何劳动权利,LXX也未因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其维权受阻,法院不应当支持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

此外,据广州分公司称,其与LXX于2017年4月签订了一份用于购买社保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广州分公司搬迁多次至今未能找到该份劳动合同,所以未能作为证据提交。

退一步说,法院即使支持二倍工资,我方认为,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2日的二倍工资差额也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应当支持。

 

三、关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是否应当支持

广州分公司及相关领导未在LXX主张的加班日期安排过LXX加班,LXX也无证据证明广州分公司或相关领导安排其加班,广州公司无须支付其加班工资。

LXX主张的加班日期虽然打了卡,但广州分公司并未安排其上班,LXX住在广州分公司安排的公司办公地点附近的房子,是LXX自行来到公司打卡露个脸,且其主张的加班日期很多天均只打了一次卡,与正常出勤不同。

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定LXX有加班,我方支付的“当月应勤工资”也包含了加班费。

 

四、关于北京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广州分公司具有独立的用人主体资格,依法独立承担用人方面的法律责任,北京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明鉴!

 

代理人:黎祖恒 律师

陈庚华 律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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