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何XX诉广州市QS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6日21:42:07民事起诉状4,062字数 580阅读1分56秒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XX,男,汉族,身份证号:440225,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广州市QS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联系电话:020-2863。

法定代表人:陈XX。

 

原告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3﹞1312号”裁决,特依法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9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工程部维修工一职,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从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2013年8月21日,被告单方将试用期延长至2013年9月23日。

2013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违反劳动合同双方对办理用工手续的约定条款,以致试用期一直未达到录用条件,自2013年9月23日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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