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XX,女,汉族,身份证号:410329,住河南省伊川县,代理人联系电话:159 0202 0912。
被告:广州市THNY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系电话:020-8207(转人事部)。
法定代表人:GY。
原告不服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穗开萝劳人仲案﹝2014﹞425号”裁决,特依法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5536.91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补发剩余医疗期的病假工资2604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补助费78063.28元。
以上各项请求金额合计149640.19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1年3月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广东省咨询顾问一职,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9日至2014年3月9日。
2014年1月28日,深圳市中医院的出院记录确诊原告为“乳腺癌ⅢB期 T4N2M0”。2014年3月3日,原告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该局于2014年4月1日作出“未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2014年3月5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在医疗期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4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14年4月21日,被告应原告之要求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
原告认为,被告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