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营销员诈骗被判刑

2016年7月30日09:59:26刑事诉讼7,083字数 757阅读2分31秒

银行信用卡营销员冯某利用工作之机,通过修改客户手机号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27万余元。近日,冯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基本案情

冯某出身于黑龙江省木兰县,现年35岁,中专文化。来沪后,他经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成了信用卡部门的一名营销人员,专门负责收取客户申请信用卡的表格,并转交至相关部门。

2015年5、6月间,冯某利用其在光大银行信用卡部担任信用卡营销人员的工作之机,在客户提出申请信用卡后,冯某把申请表上客户真实的手机号更改为“中介提供的号码”,致使客户不能激活信用卡,无法开卡使用。后来,冯某又私自启动挂失及补领卡的程序,更改信用卡寄送地址,获取客户信用卡,并利用事先修改的手机号码激活开卡后,刷卡消费、套现。经查证,冯某共冒用他人信用卡16张,金额达人民币27.8万余元。

2015年6月底,在他人投诉后,冯某向光大银行归还了冒用客户沈某信用卡消费的人民币4.9万余元。

2016年1月14日,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冯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庭上,冯某辩解,他是由于欠高利贷被他人指使实施诈骗。冯某表示他仅使用了其中2张信用卡,金额大约1万元;而另外的14张信用卡是由中介激活开卡并套现。但公安机关根据冯某提供的信息去侦查,没有任何查获。为此,公诉机关认为,冯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二)法官说法

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鉴于被告人冯某已退赔部分赃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故浦东法院对冯某作出了上述从轻判决。

(来源: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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