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禅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016年10月23日13:46:52规范性文件3,1061字数 1760阅读5分52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提供有关数据的复函》。现以2015年禅城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01元和佛山市2015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63元为基数,确定我区2016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38501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34753.5元,双方共征收269507元;超生人员2015年实际收入高于38501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征收基数的2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77002元,双方共征收154004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34753.5元,双方共征收269507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8.5倍一次性征收327258.5元,共征收654517元。

(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770元,共征收1540元。

二、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

(一)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22063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10315元,双方共征收220630元;超生人员2015年实际收入高于22063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按基数的2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4126元,双方共征收88252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按基数的5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10315元,双方共征收220630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8.5倍一次性征收187535.5元,共征收375071元。

(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441元,共征收882元。

三、其他规定

(一)夫妻双方生育子女后离婚,在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情况下再生育子女的,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征收办法计算征收标准。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超生处理。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2‰的滞纳金。

(三)当事人故意隐瞒生育事实造成超生的,对超生人员双方分别按基数的最高倍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述违法生育或未经审批再生育人员男女双方户口性质和户籍地不同的,各按其户口性质及户籍地征收标准计征。

四、实施时间

以上征收标准从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违法生育尚未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精神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

五、征收方式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通过“佛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进行征收,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推行银行代收和开票、财政统管的征管方式,所收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各镇(街道)受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实施征收行为;按法律程序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征收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到指定银行交款,当事人交款后将收款银行出具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第四联交到发出《缴款通知书》的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有关征收资料整理存档。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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