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

2019年12月24日14:25:13劳动仲裁7,9054字数 435阅读1分27秒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专业市场分局、机场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驻穗办事机构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外地企业与劳动者在穗发生的争议案件;(用工地在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的外地企业发生的争议案件除外)

(五)省仲裁委管辖外的中央直属驻穗单位、省直属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六)驻穗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师以下)与文职人员的争议案件;

(七)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相当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在广州市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八)市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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