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0年6月29日14:33:18规范性文件2,578字数 9283阅读30分56秒

穗市监规字〔20208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南沙区综合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规范登记工作

各区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构建严格的监管体系。各区要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产〔2015391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摊贩登记卡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餐〔2015390号)、《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穗食安办〔201524号)等文件的要求,在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申办程序、办事指南指引下,简化申办程序,制定办事指南,加强登记信息审核,运用“广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系统”和“广州市食品摊贩管理信息平台”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登记台账和业户档案,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实施规范化、痕迹化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排查、评估和治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将纳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内容。各区设置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应当符合规划有关要求,设置在非环保敏感区域并确保集中加工区符合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二、确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特点,确定《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试行)》(见附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对本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进行调整。生产《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试行)》内食品的,需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地方传统特色食品从化风干腊肉和增城兰溪濑粉、仙村油榄,区政府在统一规划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的情况下,可允许在集中加工区内生产加工以上产品。

三、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原则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政府的统筹或指导下,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

(二)不得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严禁乱摆卖区域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不得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应当按照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随当地经济增长和市场发展水平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模进行控制和调整。

四、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管理要求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经营时段、保洁要求、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划线、统一标识,按需要设立信息公示栏、公平秤,较大规模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容纳食品摊贩200家以上)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处理点。

(二)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经营环境条件。食品摊贩的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

(四)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按照经营的食品品种划分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预包装食品经营区域以及餐饮经营区域等。

(五)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1.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2.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3.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六)不得在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内销售以及宰杀活禽、活畜。

(七)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内食品摊贩超过200家的,应当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经营情况;监控录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八)餐饮经营区域应当设置与经营项目和模式相适应的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餐饮经营现场不得设置粗加工区域,应当配备复热设备,食品成品中心温度应当保持在60℃以上。

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区政府要加强宣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相关资料和发布公告等形式,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方式面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条例》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按照《条例》规定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鼓励食品小作坊升级改造或转产转业。鼓励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六、有效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穗食药监规字〔2016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24

附件

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试行)

 

序号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类别名称

禁止生产品种

禁止主要理由

备注

1

粮食加工品

小麦粉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营养强化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粮食类属重点监管产品,生产条件要求较高,小作坊加工的粮食加工品难以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且市场供应能满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

2.专用[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大米

大米(大米、糙米、其他)

——

挂面

1.普通挂面

——

2.花色挂面

3.手工面

其他粮食加工品

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蒸谷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

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

3.谷物粉类制成品(米粉制品、其他)

1.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除外。

2. 增城区政府在统一规划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的条件下,可允许在集中加工区内生产当地传统特色食品兰溪濑粉。

2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其他)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植物油除外。

食用油脂制品

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高。

——

食用动物油脂

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鱼油、其他)

——

3

调味品

酱油

1.酿造酱油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且市场供应能满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

2.配制酱油

食醋

1.酿造食醋

——

2.配制食醋

味精

1.谷氨酸钠(99%味精)

——

2.加盐味精

3.增鲜味精

酱类

酿造酱[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

——

调味料

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

——

2.半固态()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复合调味酱、其他]

3.固态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其他]

4.食用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其他)

5.水产调味料(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

4

肉制品

热加工熟肉制品

1.酱卤肉制品(糟肉类、白煮类、其他)

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熏烧烤肉制品(熏肉、烤肉、烤鸡腿、烤鸭、烤鹅、叉烧肉、其他)、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除外。

2.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其他)

3.油炸肉制品(炸鸡翅、炸肉丸、其他)

4.熟肉干制品(肉松类、肉干类、肉铺、其他)

5.其他熟肉制品(肉冻类、血豆腐、其他)

发酵肉制品

1.发酵灌制品

——

2.发酵火腿制品

预制调理肉制品

1.冷藏预制调理肉类

——

2.冷冻预制调理肉类

腌腊肉制品

1.肉灌制品

从化区政府在统一规划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的条件下,可允许在集中加工区内生产当地传统特色食品风干腊肉。

2.腊肉制品

3.火腿制品

4.其他肉制品

5

乳制品

液体乳

1.巴氏杀菌乳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2.调制乳

3.灭菌乳

4.发酵乳

乳粉

1.全脂乳粉

——

2.脱脂乳粉

3.部分脱脂乳粉

4.调制乳粉

5.牛初乳粉

6.乳清粉

其他乳制品

1.炼乳

——

2.奶油

3.稀奶油

4.无水奶油

5.干酪

6.再制干酪

7.特色乳制品

6

饮料

()装饮用水

1.饮用天然矿泉水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且市场供应能满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

2.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

碳酸饮料(汽水)

碳酸饮料(汽水)(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

——

()饮料

1.原茶汁(茶汤)

——

2.茶浓缩液

3.茶饮料

4.果汁茶饮料

5.奶茶饮料

6.复合茶饮料

7.混合茶饮料

8.其他茶()饮料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1.果蔬汁()[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果汁(复原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

——

2.浓缩果蔬汁()

3.果蔬汁()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

蛋白饮料

1.含乳饮料

——

2.植物蛋白饮料

3.复合蛋白饮料

固体饮料

1.风味固体饮料

——

2.蛋白固体饮料

3.果蔬固体饮料

4.茶固体饮料

5.咖啡固体饮料

6.可可粉固体饮料

7.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营养素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其他)

其他饮料

1.咖啡()饮料

——

2.植物饮料

3.风味饮料

4.运动饮料

5.营养素饮料

6.能量饮料

7.电解质饮料

8.饮料浓浆

9.其他类饮料

7

方便食品

方便面

1.油炸方便面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且市场供应能满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

2.热风干燥方便面

3.其他方便面

其他方便食品

1.主食类(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凉粉、其他)

——

2.冲调类(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即食谷物粉、其他)

调味面制品

调味面制品

——

8

饼干

饼干

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饼干]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且市场供应能满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

9

罐头

畜禽水产罐头

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果蔬罐头

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

——

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其他)

其他罐头

其他罐头(果仁类罐头、八宝粥罐头、其他)

——

10

冷冻饮品

冷冻饮品

1.冰淇淋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且市场供应能满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

2.雪糕

3.雪泥

4.冰棍

5.食用冰

6.甜味冰

11

速冻食品

速冻面米食品

1.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汤圆、速冻粽子、速冻面点、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高,非我市传统工艺食品

——

2.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粽子、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

速冻调制食品

1.生制品

——

2.熟制品

速冻其他食品

1.速冻肉制品

——

2.速冻果蔬制品

12

薯类和膨化食品

膨化食品

1.焙烤型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高,非我市传统工艺食品

——

2.油炸型

3.直接挤压型

4.花色型

薯类食品

1.干制薯类

——

2.冷冻薯类

3.薯泥()

4.薯粉类

5.其他薯类

13

糖果制品

糖果

1.硬质糖果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高。

——

2.奶糖糖果

3.夹心糖果

4.酥质糖果

5.焦香糖果(太妃糖果)

6.充气糖果

7.凝胶糖果

8.胶基糖果

9.压片糖果

10.流质糖果

11.膜片糖果

12.花式糖果

13.其他糖果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巧克力

——

2.巧克力制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1.代可可脂巧克力

——

2.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果冻

果冻(果汁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含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

——

14

茶叶及相关制品

茶叶

1.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

2.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

3.乌龙茶(铁观音茶、武夷岩茶、凤凰单枞茶、其他)

4.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

5.黄茶(蒙顶黄芽茶、霍山黄芽茶、君山银针茶、其他)

6.黑茶[普洱茶(熟茶)散茶、六堡茶散茶、其他]

7.花茶(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

8.袋泡茶(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其他)

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其他]

边销茶

边销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方包茶、其他)

——

茶制品

1.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

——

2.固态速溶茶(速溶红茶、速溶绿茶、其他)

3.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

4.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

5.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

6.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

调味茶

1.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

——

2.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

3.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

4.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

5.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

代用茶

1.叶类代用茶(荷叶、桑叶、薄荷叶、苦丁茶、其他)

——

2.花类代用茶(杭白菊、金银花、重瓣红玫瑰、其他)

3.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其他)

4.根茎类代用茶[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其他]

5.混合类代用茶(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其他)

6.袋泡代用茶(荷叶袋泡茶、桑叶袋泡茶、其他)

7.紧压代用茶(紧压菊花、其他)

15

酒类

白酒

1.白酒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非使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除外

2.白酒(液态)

3.白酒(原酒)

葡萄酒及果酒

1.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且市场供应能满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

2.冰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3.其他特种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

4.发酵型果酒(原酒、加工灌装)

啤酒

1.熟啤酒

——

2.生啤酒

3.鲜啤酒

4.特种啤酒

黄酒

黄酒(原酒、加工灌装)

——

其他酒

1.配制酒(露酒、枸杞酒、枇杷酒、其他)

——

2.其他蒸馏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水果白兰地、水果蒸馏酒、其他)

3.其他发酵酒[清酒、米酒(醪糟)、奶酒、其他]

食用酒精

食用酒精

——

16

蔬菜制品

酱腌菜

酱腌菜(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高。

增城区政府在统一规划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的条件下,可允许在集中加工区内生产当地传统特色食品仙村油榄。

蔬菜干制品

1.自然干制蔬菜

——

2.热风干燥蔬菜

3.冷冻干燥蔬菜

4.蔬菜脆片

5.蔬菜粉及制品

食用菌制品

1.干制食用菌

——

2.腌渍食用菌

其他蔬菜制品

其他蔬菜制品

——

17

水果制品

蜜饯

1.蜜饯类

容易用腐烂水果和边角料,食品安全风险高,且市场供应能满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

2.凉果类

3.果脯类

4.话化类

5.果丹()

6.果糕类

水果制品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

2.果酱(苹果酱、草莓酱、蓝莓酱、其他)

18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且市场供应能满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

2.油炸类(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其他)

3.其他类(水煮花生、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裹衣花生、咸干花生、其他)

19

蛋制品

蛋制品

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

食品安全风险高,容易出现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且市场供应能满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

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

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

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蛋黄酱、色拉酱、其他)

20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可可制品

可可制品(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其他)

食品安全风险高。非我市传统工艺食品。

——

焙炒咖啡

焙炒咖啡(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

——

21

食糖

1.白砂糖

原糖及甘蔗加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同时食品安全风险高。

——

2.绵白糖

3.赤砂糖

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

5.方糖

6.冰片糖

7.红糖

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

22

水产制品

非即食水产品

1.干制水产品(虾米、虾皮、干贝、鱼干、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紫菜、干海参、干鲍鱼、其他)

食品安全风险高,易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重金属超标、兽药残留量超标,且市场供应能满群众日常生活需求。

——

2.盐渍水产品(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盐渍海蜇头、盐渍鱼、其他)

3.鱼糜制品(鱼丸、虾丸、墨鱼丸、其他)

4.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

5.其他水产品

即食水产品

1.风味熟制水产品(烤鱼片、鱿鱼丝、熏鱼、鱼松、炸鱼、即食海参、即食鲍鱼、其他)

——

2.生食水产品(醉虾、醉泥螺、醉蚶、蟹酱()、生鱼片、生螺片、海蜇丝、其他)

23

淀粉及淀粉制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

1.淀粉[谷类淀粉(大米、玉米、高粱、麦、其他)、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豆类淀粉(绿豆、蚕豆、豇豆、豌豆、其他)、其他淀粉(藕、荸荠、百合、蕨根、其他)]

食品安全风险高。非我市传统工艺食品。

——

2.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虾片、其他)

淀粉糖

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糊精、葡萄糖浆、其他)

——

24

糕点

冷加工糕点

1.熟粉糕点(热调软糕类、冷调韧糕类、冷调松糕类、印模糕类、挤压糕点类、其他类)

食品安全风险高。

2.西式装饰蛋糕类

3.上糖浆类

4.夹心(注心)

5.糕团类

6.其他类

热加工糕点

1.烘烤类

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等发酵面制品除外。

2.油炸类

3.蒸煮类

4.炒制类

5.其他类

食品馅料

食品馅料(月饼馅料、其他)

25

豆制品

豆制品

1.发酵性豆制品[腐乳(红腐乳、酱腐乳、白腐乳、青腐乳)、豆豉、纳豆、豆汁、其他]

食品安全风险高。

非发酵性豆制品(豆浆、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脑、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除外

2.其他豆制品(素肉、大豆组织蛋白、膨化豆制品、其他)

26

蜂产品

蜂蜜

蜂蜜

食品安全风险高。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

——

蜂花粉

蜂花粉

——

蜂产品制品

蜂产品制品

——

27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产品名称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2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全营养配方食品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母乳营养补充剂)

——

29

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1.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3.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30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

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

——

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

3.汁类罐装食品(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其他)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其他)

——

31

其他食品

其他食品

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32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2760GB14880或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风险高。

——

食品用香精

食品用香精--[液体、乳化、浆()状、粉末(拌和、胶囊)]

——

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明细(使用GB 26687规定的名称)

——

 

说明:1.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不得在网上销售。

2.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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