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川高法(2020)209号

2020年11月5日07:53:24规范性文件8,1485字数 708阅读2分21秒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川高法(2020)20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雨级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子剂事附带民事诉峪偿范图的意见》已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6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间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日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55条以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赔偿范围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国。
第二条  精神损害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第三条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威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条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参照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两金的计算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文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办理。本意见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本意见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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