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H与A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代理词

2015年2月2日17:44:11代理词3,7571字数 993阅读3分18秒

H与A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代理词

——(2014)穗黄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接受H女士(被告)的委托,就其与A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劳动纠纷一案,指派陈庚华律师代理出庭,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抑或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还是终止劳动关系。

首先,由于被告处在产假、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原告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原告《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中并未将旷工三天以上明确规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知函》也并未使用“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关系”等表述,因此,原告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被告确实符合原告所谓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原告在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期限(即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内未及时加以处理,原告在程序上也有严重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试用期届满后通知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一个道理。

 

二、原告一方面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函》称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在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后,在仲裁阶段、民事起诉状中又称是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自相矛盾。

原告在劳动仲裁答辩状、仲裁开庭和民事起诉状中一直强调原告是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提交的《通知函》中称,“伪造病假单涉及到伪造单据,已严重违法公司制度,公司决定你已不适合在A继续任职……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6月30日,A不再与你续签合同”,并未提到“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未提到原告是“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而恰恰是提到“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实际上,原告是想“合法”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但当时被告处于哺乳期,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三、原告在批准产假时未与被告沟通过病假单问题的处理方案、结果,之后原告又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害了被告的信赖利益。

2014年5月,被告已在微信中向公司领导承认错误,当时公司并未告知被告不续签劳动合同,而且公司批准了被告从2014年5月8日开始休产假到2014年9月30日。

 

综上所述,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明鉴!

此致

被告:H

代理人:陈庚华 律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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