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诉东莞市HT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HK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代理词
——东劳人仲案字[2016] 74号
尊敬的仲裁员: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林XX先生(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就其与东莞市HT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被”)、东莞市HK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劳动纠纷一案,分别指派陈庚华律师、林瑞律师代理,兹围绕着庭审的争议焦点与庭审质证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被和二被人员混同、管理混同、财务混同、办公地点混同,是同一家公司,对申请人共同用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一被和二被的工商注册资料(证据1、证据2)、一被的通讯录(证据2),可以看到股东(均有A、B、C、D、E)、公司高级管理员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出纳)为一帮人马,两被申请人实质上人员混同、财务混同。
(二)从人事任命书邮件抬头是一被及落款是二被(证据6)、二被开具的收入证明书(证据5)、一被的公司通讯录总经理L是二被的法定代表人(证据2),可以看出一被和二被在管理上存在混同。
(三)从律师函快递单上两被申请人的收件地址均为东莞市石排镇XXXXX(证据12),可以看出一被和二被的办公地点混同。
(四)从一被和二被的官方网站(www.XXXX.com)企业简介(证据3)提到“2015年,东莞市HT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市HK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可以看出两被申请人自认是同一家公司,二被承继一被的全部法律权利义务。
综上,两被申请人是同一家公司,对申请人共同用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两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依法应当支付加班费。
(一)一被、二被安排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有安排加班的通知邮件(部分有公司印章、相关负责人签名)通知(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明、且两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考勤(证据9),而被申请人不提交考勤卡,依法应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从工资表(证据10)的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超过当月正常工作日天数,可以看出申请人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两被申请人未发放加班费的事实。
三、两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带薪年休假,依法应当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四、两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加班费、未提供劳动条件,申请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两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未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加班费、未提供劳动条件(证据11),申请人因此解除劳动关系(证据12),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申请人非因本人意愿离职,本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两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失业保险,依法应当赔偿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附案例)。
五、本案邮件包含公司通讯录、人事任命书、放假通知、公司整体搬迁通知、公司邮箱使用及员工日常行为规范通知、工资表等文件,系代理律师通过摄像机及屏幕录像软件同步录像取得,内容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应当采信。
综上,请求仲裁委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以上意见,请仲裁员明鉴!
此致
代理人:陈庚华 律师
林 瑞 律师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