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袁X,男,汉族,身份证号:51102,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HS五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人路,联系电话:020-8645,020-8645。
负责人:黄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3月15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共28080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020元;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提成18786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3月15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080元;
四、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644元;
五、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
以上仲裁请求金额合计8611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总经理一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发放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未发放提成;此外,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带薪年休假。
2014年3月15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而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仍不发放申请人的全部工资及提成,也未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