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2025)粤红棉律字第 号
广州市增城区XC镇LL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Y (下称Y女士)的委托,指派陈庚华律师就广州市增城区XC镇LL村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下称贵社)拒不发放Y女士分红等事宜向贵社致函。
一、基本事实
根据Y女士提供的资料以及陈述,我们初步确定如下事实:
Y女士于19 年 月 日出生,出生后户口一直登记在贵社处,与XXX登记结婚后又于20 年 月 日登记离婚。期间,Y女士的户口也一直在贵社处,未曾迁移。
201 年 月 日,Y女士向广州市增城区XC镇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其具有贵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贵社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201 年 月 日,广州市增城区XC镇人民政府作出〔20 〕增 府行决字第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了Y女士具有贵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贵社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
《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贵社依旧拒将Y女士纳入分红人口名单,也未主动补发、发放各项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款。
为此,Y女士先后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0月10日、2022年1月21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分别为:(2019)粤0118民初 号、(2020)粤0118民初 号、(2022)粤0118民初 号,诉讼请求为要求贵社发放应发未发的分红款,全部请求获得了增城区人民法院支持。
贵社至今未将Y女士纳入贵社分红人口名单,且贵社在2022年3月25日、2022年8月、2022年12月16日、2023年2月24日、2024年1月18日、2025年3月14日通知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但仍然未向Y女士发放相应的分红款。
二、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并根据广州市增城区XC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增 府行决字第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Y女士具有贵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贵社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Y女士有权分得相应的分红款。
本律师认为,贵社拒将Y女士纳入分红人口名单,不向Y女士发放相应分红款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严重侵害了Y女士的合法权益。
三、委托人要求
鉴于前述事实、法律分析,Y女士委托本律师发函要求贵社:
1.将Y女士纳入贵社分红人口名单;
2.向Y女士发放贵社在2022年3月25日、2022年8月、2022年12月16日、2023年2月24日、2024年1月18日、2025年3月14日通知发放的分红款 元。
为免诉累,请贵社积极处理。特此函告。
注:本律师函仅用于通知、中断诉讼时效,函中所述时间、金额等数字、名称等内容若与实际不相符,不影响本函的效力且不构成对相关内容的变更。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附:陈庚华律师,电话:134339955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