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嫁女分红成功案例

2020年11月6日21:36:25成功案例5,6671字数 5543阅读18分28秒

第一次一审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8民初7266号

起诉人:阮XX,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庚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阮XX诉被起诉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于1970年6月16日出生,出生后户口一直登记在仙村镇蓝山村被起诉人处,与案外人郑益明登记结婚后又于2010年11月23日登记离婚。期间,起诉人的户口也一直在被起诉人处,未曾迁移。2018年6月4日,起诉人向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申请确认起诉人具有被起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被起诉人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2018年11月6日,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作出(2018)增仙府行字第5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了起诉人具有被起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被起诉人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但被起诉人至今未补发起诉人的各项分红,为了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铁路用地征收分红款14000元;2.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2017年租地款分红1000元、2018年租地款分红1000元、2019年租地款分红1000元:3.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增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款分红25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42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因集体分红款分配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村民内部自治的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阮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镜泉

审判员  萧海华

审判员  温向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海燕

第一次二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2262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阮XX,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阮XX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7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因集体分红款分配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村民内部自治的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起诉人阮XX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阮XX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2、指令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并非不服行政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的〔2018〕增仙府行决字第5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已确认上诉人具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原审被起诉人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本案并非诉请确认上诉人具有原审被起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是诉请原审被起诉人依据《决定书》确认的上诉人“与原审被起诉人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支付原审诉请所涉各项分红给上诉人,双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书》作出后,原审被起诉人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已经生效,但原审被起诉人仍拒不发放上诉人诉请的各项分红,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因此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原审被起诉人支付上诉人各项分红,依法有据。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原审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1年7月9日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2001年12月31日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的精神,本案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原审法院应当受理。(2)本案所涉纠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有大量民事诉讼司法判例显示立案受理并支持上诉人的类似请求。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26号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7469号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1072号案等。上诉人并不反对原审被起诉人村民内部决议产生的《分红方案》及其确定的分配数额,其他成员已取得原审诉请各项分红,《决定书》也已确认上诉人具有原审被起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原审被起诉人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但至今原审被起诉人不依照《决定书》、《分红方案》及其确定的分配数额发放上诉人原审诉请所涉各项分红,上诉人因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若原审法院一律以此类案件系“村民内部自治的范畴”不予受理,则实质上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架空,与上诉人类似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也将得不到司法保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以其为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为由,要求该经济合作社补发各项分红,故本案案由应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上诉人提交的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系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该经济合作社不向上诉人分配征地补偿款分红等的相关决定,已实际侵害上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726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文建

审判员  王 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林梓琛

林根

第二次一审(被告未上诉,已生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8民初8402号

原告:阮XX,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曼钦,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社。

负责人:阮XX。

原告阮XX与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华、倪曼钦,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阮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铁路用地征收分红款1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租地分红款1000元、2018年租地分红款1000元、2019年租地分红款1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增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款分红250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70年6月16日出生,出生后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处,与案外人郑益明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11月23日登记离婚。期间,原告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未曾迁移。2018年6月4日,原告向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被告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增仙府行决字第5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了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被告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但被告至今未补发原告各项分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辩称,确实已经分红。但是依据蓝山村的村规民约,无论出嫁女户口是否外迁,均不参与村分红。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证明、蓝山村新村社2012年补充村规民约分红方案、行政处理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作为证据;被告无证据提交。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按照蓝山村新村社2012年补充村规民约分红方案,无论出嫁女户口是否外迁,均不参与村分红。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阮XX于1970年6月16日出生,其户口自1970年10月5日至今一直登记在被告处(户口地址: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街二巷97号),户别为居民户口家庭户。

阮XX曾因与被告间确认成员资格纠纷向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增仙府行决字第5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阮XX具有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该行政决定作出后,原、被告均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已向本社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发放铁路用地征收分红款14000元、增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款分红25000元、2017年-2019年每年租金分红各1000元,亦确认其未向原告发放上述分红款。并辩诉依照村规民约,原告作为出嫁女是没有资格参与分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户口簿、《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系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与被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被告以原告是“出嫁女”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分红款的行为,剥夺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被告应依法向原告发放铁路用地征收分红款14000元、增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款分红25000元、2017年-2019年租金分红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XX支付铁路用地征收分红款14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XX支付增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款分红25000元;

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XX支付2017年租金分红1000元、2018年租金分红1000元、2019年租金分红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蓝山村新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宇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单颖霞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