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纪律的若干意见

2017年1月13日11:40:08强制执行 执行法规4,9421字数 2432阅读8分6秒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纪律的若干意见

为提高执行效率,防范执行风险,严格执行纪律,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确保依法、公正、规范、安全执行,结合执行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章    业务纪律篇

第一条 严格执行审限管理规定及执行流程、节点控制期限,不得超审限办案。

第二条  严格执行归档报结案制度,不得预报结案或已结案不及时报结。

第三条 申请扣除、延长审限,不得虚构理由,不得倒签申请日期。

第四条  法官呈报的案件事实必须属实、全面,经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审批领导要认真审查把关,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五条 被执行人涉行政机关或其它重大、敏感案件,应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第六条 执行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应统一规范、正确严谨,并按文书上网要求及时公开。

第七条 不得超越本院权力清单的授权范围签发法律文书或进行案件系统操作。

第八条 系统查询所得或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查控,避免造成财产流失。

第九条 执行过程中因工作疏忽致使查控错误或财产流失,可能或已经引发当事人投诉的,应及时上报领导协调处理,不得隐瞒并私自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诉讼保全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保全(或解除)措施,不得拖延办理,避免造成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等生鲜易腐、特许经营的特殊品类财产的查控措施应当审慎,查控前应充分考虑后续的变现障碍及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新收案件应及时核查有无财产保全,如有则应及时续封并注意执行案号与保全案号的衔接。

第十三条 强制搬迁案件,应先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包括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并经局领导审批。搬迁现场至少应有一名副庭长以上领导带队。

第十四条 案件报结时,应结算案件执行到位的所有款项,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取款手续,暂不能结算的,应当书面注明原因并附案卷。

第十五条 执行款项需统一分配的,应及时制定分配方案并告知各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及时退款。

第十六条 案件执行完毕的,应及时解除查控(保全)措施、解除失信名单等,不留“手尾”。

第十七条 拟对当事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应提前形成书面报告并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以“终本方式”报结的案件应符合法定条件,应列明已采取的查控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终本案件报结时有查控财产的,应造册登记备案,以备续行查封或解封。

第二十条 已查控不动产、动产的,应尽快移送评估拍卖并及时跟进,尽量缩短各环节衔接时间,避免案件处于长期未结状态。

第二十一条 已进入评拍程序的案件,应注意财产查控期限,及时续封,避免拍卖成交后财产处于本院有效查控范围之外。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变更主体、执行异议等裁决性事项,应及时作出裁定或移送审查,避免因程序性事项拖延办理导致案件长期未结。

第二十三条 以执行和解形式结案的,应对和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合法有效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四条 外出执行一律配戴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经过并及时留存保管。

第二十五条  规范校对章的使用管理,执行现场如需更改文书内容使用校对章的,须请示经办法官或庭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出差异地执行应提前书面申请,执行期间应向主管领导及时报告执行进展情况,遇到问题要立刻请示。

第二十七条 案件归档时,应将退款资料、财务票据、笔录等必要材料悉数入卷,避免卷外遗留材料,造成丢失并影响案卷核查。

第二十八条 借阅案卷禁止私下移交,如因案件交接需要,应先由借阅人办理归还手续后再办理借阅手续,以保证系统登记的借卷人与实际持卷人一致,强化保管责任,避免案卷丢失。

第二十九条 借阅案卷在完成工作需要后应及时归还,避免案卷长期不在库,影响他人调阅。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案卷查阅、复印等。

 

第二章    作风纪律篇

第三十一条 应团结同志,遵守层级管理制度,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及指挥。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披露、不使用在办案过程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财产查询结果不得违规向当事人或案外人通报。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法院上下班制度,外出工作超过半天的,应向组长以上领导报告。请假、休假应事先书面向领导提出申请,审批后由内勤保管假单。

第三十四条 严格会议纪律,应按通知要求(包括人员、时间、着装等)参加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庭局领导书面请假。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警车、公务车的使用规范,取车时要做好交接登记,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使用时间、停放场所规定。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十六条 严禁接受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吃请或收受财物。

第三十七条 应当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避免其它非正常接触。自觉维护法院、法官形象,不得以协助办案为由向当事人提出超越界限的任何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严禁非工作需要,着制服出入高档酒店、娱乐场所等。

第三十九条 牢固树立廉政观念,筑牢廉政底线。

第四十条  对待当事人应耐心和气,不得用冷、横、蛮态度对待以及使用不恰当的有违法官身份的言行与当事人沟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来访或信访,经办人或助理必须接待,对其提出的诉求应明确回复,不能马上解决或答复的,应告知其回去等候通知并留下联系方式。遇案件经办人或助理均外出办案,应让其他同事留下来访人的来访请求和联系方式,回来后应及时回复。回复方式可选择书面、电话、短信、约谈笔录等方式,并应记入执行日志。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通过立案庭、院局庭领导接访、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网上投诉等渠道信访的,经办人均应耐心对接,并按要求及时回复、解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息访、罢访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当事人有赴省访、赴京访倾向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对应方案,力争息访。

第四十四条 对多次、重复向本院及上级有关部门信访的,应就其信访事项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案件确属疑难复杂的,应及时上报局务会讨论;对无理信访的,不得以此久拖不决,应上报局领导启动信访终结程序。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交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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