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广州天河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成功案例)

2021年8月23日12:41:39劳动仲裁申请书34字数 810阅读2分42秒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H,男,汉族,身份证号:440 ,住广州市天河区 ,代理人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一:J(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联系电话: 。

负责人: 。

被申请人二:J(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仲裁请求: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66963.45元。

 

事实与理由:

2005年5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关联企业 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从事维修与安装工作,后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8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了《知识产权、保密和同业禁止协议》,协议第八条约定“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本合同解除后五年内,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或提供同类或类似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任何实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入股或合作,或者变相入股或合作”。

2020年7月6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一不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而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一发函解除了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于2020年7月7日收到律师函。

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的《解除<知识产权、保密和同业禁止协议>通知书》。

此外,被申请人二系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共同用工,被申请人二应当对被申请人一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裁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