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2020年7月3日21:18:00你问我答5,850字数 493阅读1分38秒

答: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害,是用人单位维护其商业利益的一种法律预防手段。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经济补偿金是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显然将导致劳动者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违公平原则。但如果因此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就意味着劳动者不受该条款的约束,有权利用其获得的商业秘密,这显然不符合设立竞业限制条款的立法本意。鉴于对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可做补充解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此进一步明确,即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虽然《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补偿金额,但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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