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开谴责决定的通知-哈律通〔2016〕第001号

2016年7月10日19:28:40动态来源:哈尔滨市律师协会6,1682字数 1209阅读4分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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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律通2016001                       

关于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开谴责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属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我会《关于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开谴责的决定》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每家律师事务所和每名执业律师。同时,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诚信教育和诚信建设,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律师协会

2016年04月11日

关于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

2015年8月14日,投诉人全艳双因爱人侯XX被岳XX、于XX名誉侵权一案,在看到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该所”)电视、报纸广告后,去该所咨询,并交付订金500元。同年8月17日,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手写补充条款为:“1、甲方协助乙方将钱打到乙方手中;2、在现有证据下,甲方为乙方打回500000元;3、甲方承担代理费和差旅费,除此外无任何费用”。《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1款约定:代理费总额35000元。投诉人当日分两次交付34500元;加订金500元,共计为35000元。接待咨询及签订合同全过程均由该所工作人员朱姝负责(非执业律师)。合同签订以后,该所为投诉人起草了起诉书,并提起诉讼,但诉讼请求中没有涉及赔偿请求,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2016年3月1日,投诉人到我会投诉,要求该所履行合同承诺,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代理费35000元;违约金24500元;并赔偿承诺打回的赔偿款5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总计为60万元。

鉴于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过程中,该所未向投诉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利用媒体、广告和其他方式进行不适当的宣传;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律师服务专用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诱导投诉人“能打回50万元”,致使投诉人与该所签订合同并交纳35000元代理费。

此投诉,反映出该所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管理松懈、混乱,对本所工作人员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督,并纵容、袒护本所工作人员从事违规活动,有悖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会员行业规则,严重影响我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本会认为,该所未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未及时撤销、纠正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违规、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六)、(十一)、(十九)、(二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我会研究决定,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做出公开谴责的处分。

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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