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通知-哈律通[2016]第002号

2016年7月10日19:34:49动态来源:哈尔滨市律师协会4,6171字数 1432阅读4分46秒

20160710193319

哈 尔 滨 市 律 师 协 会

哈律通[2016]002号

关于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属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我会《关于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家律师事务所和每名执业律师。同时,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诚信教育和诚信建设,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律师协会

2016年04月11日

关于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

 2015年1月13日,投诉人陶春雨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该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陶春雨委托森耀所代理其与杨起金侵权纠纷案。代理费总额17000元。

在签订上述合同前,陶春雨于2015年1月12日向该所交纳人民币500元,13日分2笔向该所交纳人民币500元、3400元,又于2015年1月15日向该所交纳人民币12600元。合计交纳人民币17000元。该所收取上述款项后未出具发票,而向陶春雨出具了4张自制收据。1月12日交纳的500元费用类别标注为订金,其余3笔费用类别标注为代理费用。在4张票据上均标注“官司不赢,分文不收,代理重大疑难案件”、“本律师楼拥有广泛社会资源,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森耀律师楼为您讨回公道”的内容。《委托代理合同》中未约定办案律师、也未约定代理案件的审级。

合同签订后,该所指派执业律师肖玮将陶春雨与杨起金财产损害赔偿案(陶春雨在其承包土地上栽植的25,000株丁香树苗被杨起金毁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王岗法庭立案。2015年7月5日,在村委会主任侯英立主持下,陶春雨与杨起金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肖玮未参加上述和解。协议约定:“被告(杨起金)赔偿原告(陶春雨)损毁树苗款七万元;被告(杨起金)于2015年7月11日先支付给原告(陶春雨)5万元。剩余2万在2016年春节前后卖苞米支付;配合被告(杨起金)退还原告(陶春雨)代理费,费用归被告(杨起金)所有;此协议一式三份,与法律文书同等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5年8月11日,该所制作结案笔录,由陶春雨签名并捺手印。在结案笔录中,陶春雨陈述对案件结果满意,并对双方解除委托代理关系无异议。另查明委托代理合同第六条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委托关系终止:…2、一审胜诉,二审胜诉或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委托人作为被上诉人撤诉。

此投诉,反映出该所在代理陶春雨与杨起金财产损害赔偿案过程中,存在收取陶春雨代理费人民币17000元未开具合法票据,以及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适当宣传的违纪行为,有悖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会员行业规则,严重影响我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本会认为,该所未依法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未注重律师所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未及时撤销、纠正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违规、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二)项、第十四条(六)、(十一)、(二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我会研究决定,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

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2016年4月11日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