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通知-哈律通[2016]第003号

2016年7月10日19:39:08动态来源:哈尔滨市律师协会5,7312字数 1273阅读4分14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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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尔 滨 市 律 师 协 会

哈律通[2016]003号

关于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属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我会《关于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家律师事务所和每名执业律师。同时,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诚信教育和诚信建设,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律师协会

2016年04月11日

关于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的决定

2015年5月25日,投诉人胡金业因与松北区物业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纠纷案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该所”)建立了法律服务关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交纳代理费8000元。合同约定:“1、胡金业委托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松北区物业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纠纷案,代理费总额8000元;2、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代理关系,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承担代理费用70%的违约金;3、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同意上述条款,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在签订上述委托代理合同前,胡金业于2015年5月23日向该所交纳人民币200元;2015年5月24日又向该所交纳人民币1300元。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当日胡金业再次向该所交纳人民币6500元,合计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该所收取上述款项后向胡金业出具3张自制收据,费用类别标注为订金、代理费。该3张票据上均有“官司不赢,分文不收”、“本律师大厦拥有广泛社会资源,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森耀律师大厦为您讨回公道”的内容。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未指定办案件律师,也未约定代理案件的审级,更未约定代理关系终止期限。

在投诉听证时,胡金业现场指认参加听证会的该所委托代理人赵久洲系其案件的经办律师,赵久洲对此予以否认。

该所称执业律师李彦明是投诉人胡金业的办案律师而李彦明也予以否认。截至目前,胡金业与松北区物业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纠纷案毫无进展。

如今,投诉人胡金业坚决要求该所赔偿损失。不同意解除代理关系和退费;而该所同意退还全部代理费,不同意赔偿损失。

此投诉,反映出该所在代理胡金业与松北区物业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纠纷案案过程中,存在代理费未开具合法票据,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不规范以及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适当宣传的违纪行为,有悖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会员行业规则,严重影响我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本会认为,该所未依法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未注重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未及时撤销、纠正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违规、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二)项、第十四条(六)、(十一)、(二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我会研究决定,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

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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