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与H、Z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词——(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08号

2015年11月24日12:31:26代理词3,556字数 527阅读1分45秒

L与H、Z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词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08号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接受H(被告)、Z(被告)的委托,就其与L民间贷款纠纷一案,指派陈庚华律师代理,在听取H、Z陈述及查阅案卷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H并不认识原告L,被告H在填写三份《借款合同》时,贷款人信息即原告姓名及原告身份证号处是空白的,原、被告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二、借款合同中被告H的签名是真实的,但原告L并未向被告H提供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借款合同未生效。

三份《借款合同》的真实来历:

2015年年后,被告H因经济紧张,向案外人借了不少款项,借款到期后,H因无力归还,其中一个名叫C的债权人出主意让H在三张空白的《借款合同》中填写借款内容并签名,而后由H拿《借款合同》向H的父亲请求出面帮忙偿还。这件事后面不了了之,但三份《借款合同》却留在了C手上。

因为债权人C此前还为被告H的一些借款作担保,现在借款到期,由于找不到被告H,C便找到他的亲戚即原告L拿这三份《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逼迫被告H现身。

 

三、被告Z并不知道H填写了这三份《借款合同》。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明鉴。

此致

代理人:陈庚华 律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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