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来原有一套房改房已赠送给亲戚,并完成了赠与合同。在合同中写明赠与方(杨先生)是有经济困难的,受赠方应给予帮助和解决。杨先生夫妻俩退休后,依靠微薄的退休金生活,前几年杨先生的老伴又病故,花了一大笔钱;而杨先生身体多病,经常住院治疗,医药费开支很大,经济生活十分困难,受赠方不仅对杨先生没有半点支持,且从不过问。据此情况,杨先生是否能以受赠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申请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呢?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受赠人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应予以解除合同。但实际中要看合同具体是怎样签订的,受赠人是否已根据该合同与赠与人在相关的房管部门进行了房屋过户手续等。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