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合同付工资 劳动仲裁讨公道

2015年11月28日11:15:16劳工专题3,372字数 635阅读2分7秒

韩某于2014年3月入职湖南省耒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韩某工资为30000元/月,由于项目工程进展不顺等原因,该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韩某工资,2014年8月,韩某以此为由向该房地产公司申请辞职并获批准。离职后,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韩某,遂向耒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按合同约定其工资10万余元。在庭审中,该公司对合同约定及韩某工作时间无异议,但以韩某不胜任工作为由抗辩,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故仲裁委依法支持韩某的仲裁请求,要求该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韩某劳动报酬10余万元。

仲裁员提醒大家,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做到切实履行,以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预期目的,这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条件,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上述案例中,即使韩某工作不胜任公司要求,公司应依法在试用期内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双方的劳动合同,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承担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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