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XX诉广州市越秀区JMZ餐厅劳动纠纷一案代理词——穗越劳人仲案字[2016]857号

2016年6月27日23:44:52代理词3,552字数 620阅读2分4秒

兰XX诉广州市越秀区JMZ餐厅劳动纠纷一案代理词

——穗越劳人仲案字[2016]857号

 

尊敬的仲裁员: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兰XX女士(申请人)的委托,就其与广州市越秀区JMZ餐厅(被申请人)劳动纠纷一案,指派刘学理律师、陈庚华律师代理,兹围绕着庭审的争议焦点与庭审质证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休息日加班费

申请人提交的《考勤汇总表》中显示的实际工作(时分)并非申请人真实工作情况,这点可以从2016年1月的《考勤汇总表》中显示的出勤天数实际为24天,但实际工作(时分)为0小时看出。

申请人提交的《考勤汇总表》,是为了证明申请人的实际出勤天数,《考勤汇总表》是可以显示出我方每月实际出勤天数,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休息日加班,依法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被申请人口头辞退申请人后,主动支付了10000元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提起本案仲裁,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三、关于扣罚500元的时间及原因

2016年3月底,申请人手下某员工向申请人请假回家,申请人根据当时店内实际情况及员工请假的必要性,同意了其申请,而被申请人副总经理吴X却以申请人未及时向其报告为由,对申请人现金罚款500元,也未出具任何单据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罚款行为违法,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退回。

 

以上意见,请仲裁员明鉴!

此致

申请人:兰XX

代理人:刘学理 律师

陈庚华 律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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