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发生冲突,打人者拒不道歉,法院:强制执行!
两名同村村民因口角相互推搡,发生肢体冲突,打人者收到法院判决后,拒不公开道歉,法院如何处理?
2020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委托法医鉴定中心对姚某礼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随后,公安机关认定姚某航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
由于姚某航拒绝调解,2021年3月,原告姚某礼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姚某航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297.82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并赔礼道歉。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心理健康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将心理健康作为健康权的客体,也是符合人格权保护发展趋势的。本案中,被告殴打原告性质较为恶劣,确实对原告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所以法院除了支持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之外,还支持了其要求被告以赔礼道歉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条对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作出细化规定,实现金钱赔偿所不能达到的救济效果。人格权编中规定多种保护方式,体现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本案殴打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进行裁判。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既可以主张人格权请求权,也可以主张侵权请求权。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不同于传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加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