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礼道歉如何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9日14:53:01你问我答5,1873字数 1864阅读6分12秒

两村民发生冲突,打人者拒不道歉,法院:强制执行!

两名同村村民因口角相互推搡,发生肢体冲突,打人者收到法院判决后,拒不公开道歉,法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姚某航与姚某礼是同村村民。2020年10月31日,两人在祠堂门口相遇,双方发生口角,相互推搡,姚某航率先动手,并使用拳头先后往姚某礼的左右脸颊及头部打了几下。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置,姚某航拒不承认错误,并拒绝调解。

2020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委托法医鉴定中心对姚某礼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随后,公安机关认定姚某航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

由于姚某航拒绝调解,2021年3月,原告姚某礼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姚某航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297.82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越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2297.92元;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须由本院审查);否则,本院将在一家省一级报刊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01关于原告主张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侵害健康权的事实已经由公安机关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并提供了相应的病历、票据等证明,被告应向原告赔偿上述损失。

02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鉴于原告的伤势较轻,未构成轻微伤更未达伤残等级,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可以通过被告的赔礼道歉得到弥补,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3关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权益范围,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案发视频及事发后双方于公安机关形成的询问笔录分析,原、被告发生口角持续时间短,与原告主张被告无故实施殴打行为相吻合,可见被告殴打原告的性质较为恶劣,确对原告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原告要求被告以赔礼道歉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有据,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执行阶段
因被告未实际履行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义务,原告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因此,越秀法院在省级媒体上公布本案判决书,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民法典小课堂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鉴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对个人的重要意义,人格权独立成编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心理健康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将心理健康作为健康权的客体,也是符合人格权保护发展趋势的。本案中,被告殴打原告性质较为恶劣,确实对原告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所以法院除了支持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之外,还支持了其要求被告以赔礼道歉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条对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作出细化规定,实现金钱赔偿所不能达到的救济效果。人格权编中规定多种保护方式,体现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本案殴打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进行裁判。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既可以主张人格权请求权,也可以主张侵权请求权。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不同于传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加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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