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诉L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答 辩 状
答辩人(下称“被告”):L,男,汉族,身份证号:414 ,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 ,代理人联系电话: 。
被答辩人(下称“原告”):N,男,汉族,身份证号:440 ,户籍地:广东省 。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因原告自身在加工行为中存在违规操作,原告对其在加工行为中受到的伤害存在重大过失,且原告作为承揽人(包工头)在加工行为中同样获得经济利益,被告认为原告自身应当承担至少90%的责任。
二、关于各项赔偿项目金额核算
- 1.误工费
我方认可误工时间为71天,但不认可原告的工资即计算基数9000元/月。
我方认为,原告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的收入状况,其误工费标准应当按照“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53346元/年,即4445.5元/月)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
我方在原告住院期间为原告提供的相应的伙食,不应当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
原告提交的交通费证据是原告起诉他人的诉讼成本,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治疗产生交通费用。
- 住宿费
原告提交的住宿费证据是原告起诉他人的诉讼成本,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治疗产生交通费用。
5.营养费
由法院酌定。
6.伤残赔偿金
被告认为原告的计算基数错误,计算基数应当是42066元/年。
7.精神损害抚慰金
首先,事发后,我方马上安排人员送原告到江门市人民医院进行,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我方认为我方在事发后已经尽最大努力救治原告,减轻了其生理伤害。
其次,在原告休息期间,我方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原告休息一个月后,表示身体已康复并不再追究我方责任,并主动提出复工,我方也继续安排了相应岗位,并且足额发放了原告工资。
我方认为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请法院酌情判决。
请求贵院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L
代理人: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