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A诉C、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2021年12月23日12:36:49代理词、答辩状20字数 1515阅读5分3秒

A诉C、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答 辩 状

——(2021)粤0103民初 号

 

答辩人(下称“被告”)C,男,汉族,身份证号:440 ,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

 

被答辩人(下称“原告”):A,男,汉族,身份证号:442 ,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

 

原告诉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未提供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原告房屋渗水是由被告房屋导致。

本案中原告家中的餐厅天花板相关部位渗水、潮湿、发霉,未经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不能直接认定渗水为被告房屋导致。众所周知,要查明渗水相对复杂,303房渗水可能是原告自己家中的相关管道或4楼各房屋或4楼以上各房屋的相关管道或部位漏水导致。

若原告、物业公司找到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被告同意协助原告、物业公司对房屋相关部位进行检测。

 

二、若经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确定是被告房屋所致,或者需要经被告房屋处维修,被告同意协助原告、维修公司对相关部位进行维修。若要进行维修,原告应当找有资质的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被告不同意让一家没有提供资质的外省公司随便进行维修是完全合理的。

(一)被告居住的403房同样存在天花板渗水问题,早在2013年12月交楼就有渗水,以致被告2014年4月左右才入住。入住后,物业公司指定的维修公司在503房维修2次都仍然渗水。后而503房因为维修2次都以失败告终,拒绝物业公司指定的维修公司继续在503房内进行维修。后面维修公司又在自家403房维修2次,都无法彻底解决被告房屋渗水问题。被告本身也苦于无法彻底解决房屋渗水问题。

被告认为,物业公司指定的维修公司专业性不强,原告应当找有资质的维修公司进行维修,避免一而再、再而三地翻工。

 

(二)广州有诸多的维修公司,物业公司却要舍近求远指定湖南省长沙的公司进行维修,让人费解。而且《施工方案》没有编制、审核人员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公章,没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相关资质复印件。被告认为在维修公司动工前,原告应当将维修公司具体的施工方案提供给被告查阅,并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给被告查阅。

 

三、维修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而应当由开发商即Z房地产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承担,因为渗水原因是房屋质量本身有问题。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三《通知函》内容是真实的,原告、物业公司在2017年9月就应当通知开发商进行维修,请求法院责令原告提交通知开发商维修的相关证据、请求法院责令物业公司提交通知开发商或其自行维修的相关证据。

此外,据被告所知,原被告所在小区一期、二期高达三四成的房屋有渗水、漏水问题,若法院判定被告要承担相关费用,被告及其他诸多受害的业主此后也会起诉相关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进行索赔。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之规定,被告本身也是房屋渗水的受害者,被告尊重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意对相关部位进行鉴定,如果确定是被告403房屋原因导致,被告同意协助303房进行维修,但维修费用依法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以上答辩意见,请审判员明鉴!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C

代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