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Y诉广州H日用品有限公司、H(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24年8月23日10:31:58代理词、答辩状36字数 2313阅读7分42秒

Y诉广州H日用品有限公司、H(广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答  辩  状

——穗埔劳人仲案〔2024〕 号

 

答辩人(下称“被申请人”):广州H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住所地:广州市 。

法定代表人:郑 。

被答辩人(下称“申请人”):Y,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41 ,住址:广东省 。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由贵委受理,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相关背景情况

年 月,鉴于国内外的经济形势,被申请人决定裁撤申请人所在的精益管理部门。因申请人在职期间未向被申请人提交有效的结婚登记证明、怀孕诊断证明,也未向被申请人提交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材料,故被申请人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本案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申请人在职期间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有效的怀孕证明,被申请人也无法核实申请人是否怀孕、是否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被申请人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不存在恶意,并非违法解除。从申请人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可见其怀孕诊断日期是 年 月 日,其提交的结婚证显示结婚登记日期是 年 月 日,系先孕后婚,且其在职期间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诊断证明书、结婚证。

因 年被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被申请人于 年 月决定裁撤申请人所在的精益管理部门,因此,被申请人是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劳动关系,仅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二)出具离职证明,如实填报社保停缴原因

因为申请人此前未按照被申请人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所以被申请人此前未向其开具离职证明。现申请人向贵委提出该项请求,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进行社保减员操作,已不影响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另行就业。另外,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

 

(三)婚假工资

首先,申请人在职期间既未告知被申请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在职期间也未向被申请人申请休婚假,被申请人当然无须安排其休婚假。

其次, 年 月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不再是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被申请人无须安排其婚假。

再次,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婚假工资,虽然现行法律规定职工享有3天婚假,但并无法律规定职工没有享受婚假用人单位应另向其做出补偿,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婚假工资不应当得到支持。

最后,申请人离职后可另行就业,并不影响其休婚假。

 

(四)未休年假工资

首先,申请人已经休完20 及20 年度带薪年休假,若其主张的是20 年之前的带薪年休假,也超过了仲裁时效。

其次,被申请人为在职员工设置的福利年假,并非法定带薪年休假,且《员工手册》规定2.8.5年假(4)“……员工离职时,若有尚未休完的福利年假,剩余的福利年假天数自动作废,公司也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申请人主张未休福利年假工资没有依据。

 

(五)产检假工资

首先,20 年 月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不再是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无须安排其休产检假。申请人离职后可另行就业,并不影响其正常产检。

其次,退一步说,申请人未提供产检病历等材料,无法证明其产检情况。

再次,申请人主张的产检时间与孕期处于同一期间,申请人不能重复主张产检假工资、孕期工资。

 

(六)孕期工资

20 年 月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未再向被申请人提供任何正常劳动,被申请人无须支付其孕期工资。

申请人离职后可另行就业,其向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退一步说,申请人主张孕期工资的计算基数过高,应当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计算。

 

(七)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

20 年 月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不再是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无须安排其产假、奖励假,同理,无须支付申请人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申请人离职后也可另行就业,在新用人单位享受产假、奖励假。

如果申请人是失业人员,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粤医保规〔2024〕5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人不能直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关待遇,仲裁委也不能径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

退一步说,申请人尚未分娩,也不应支持其产假、奖励假工资。

再退一步说,申请人主张的计算基数过高,应当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计算。

 

(八)哺乳期工资

20 年 月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未再向被申请人提供任何正常劳动,被申请人无须支付其哺乳期工资。申请人离职后也可另行就业,在新用人单位享受哺乳假。

退一步说,申请人尚未分娩,也不应支持其哺乳期工资。

再退一步说,申请人主张的计算基数过高,每月工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的1/8计算。

 

(九)育儿假

首先,20 年 月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不再是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无须安排其育儿假。申请人离职后也可另行就业,在新用人单位享受育儿假。

其次,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育儿假工资,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合法生育的职工享有育儿假,但并无法律规定职工没有享受育儿假用人单位应向其做出补偿,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育儿假工资不应当支持。

 

(十)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每年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独立于H(广州)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H(广州)实业有限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大部分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且计算基数过高,请求贵委予以驳回。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广州H日用品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