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申请人:C,男,汉族,身份证号:440XXX,住XXX,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0224 8300。
被执行人:广州Q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2707XX-X,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XX北路XX号XXXX房,联系电话:185XXXX。
法定代表人:张Y。
被执行人股东一:张Y,系被执行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女,汉族,身份证号:440XXX,住址:广东省XXX。
被执行人股东二:张H,系被执行人监事,女,汉族,身份证号:440XXX,住址:广东省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限制广州Q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张H、张Y高消费。
请求理由:
申请人与广州Q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8月20日诉至贵院,案号为“(2015)穗荔法执字第XXXX号”。
2015年12月2日,贵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裁定,后广州Q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贵院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向贵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之股东张H、张Y高消费。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C
代理人:陈庚华 律师
2016年3月 日
附:企业登记档案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