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2014年6月30日08:44:38成功案例5,7772字数 1044阅读3分28秒

前言

这是执业后第一个案件,2013年7月29日签订的委托合同,历经仲裁裁决、一审调解、强制执行、公证委托收款,于2014年6月6日结案。

此案采用通话录音、现场录音、EMS快递解除劳动关系等措施,保存了案件相关证据,为各项请求的被支持提供了保证。

 

一、案由、当事人和代理人等基本情况

(一)案由

劳动纠纷

 

(二)当事人和代理人

申请人(一审被告):A,女

代理人:陈庚华,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B

代理人:XXX,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受理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A于2013年2月22日入职B处工作,B未与A签订劳动合同。同时,B未依法为A缴纳社会保险费。

A在B处工作期间,B要求A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B未依据法律规定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2013年7月5日,在A的强烈要求下,B才将依法应当在2013年6月发放的2013年5月的工资发给A。

2013年7月8日,A由于公司不按规定为A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支付加班工资,A通过EMS快递解除了与B之间的劳动关系。

后A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B支付A2013年6月、7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3年2月至7月加班费、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三、办案过程

因为B没有与A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没有工作牌、工作服,工资是以现金方式发放,岗位是美容师,在工作过程中掌握不了有利证据,所以本律师建议A通过与B之法定代表人进行现场录音、通话录音,证明入职时间、每月工资数额及结构、工作时间等。

 

四、争议焦点

仲裁庭审中,B称A旷工,B作出过《违纪员工处理决定》,但B未能证明其送达给A。相反,A是通过EMS快递解除的劳动关系,能够证明送达给B。

除此之外,因我方提交了录音证据,B承认相关事实,本案没有别的疑难争议焦点。

 

五、代理结果

2013年11月5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B向A支付大部分请求事项,共计15822.71元。

2014年1月23日,本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时调解结案:由B向A一次性支付8000元。

 

六、办案总结

在不少劳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者往往对案件的相关事实举不出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这时,通过录音或录像取证,在被录音对象无防备的状态下,通常能够取得有利证据。

 

参考链接:

1.《谈谈录音(录像)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2.《辞职通知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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