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陈大爷与老伴程老太生育六个子女,其所在的村委会于1999年组织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时,因陈大爷与老伴两口与三儿子陈三一家一起居住生活,两位老人与儿子、儿媳、孙子共五口人作为一个农户,分得承包地8.6亩。
两位老人于两年前去世,其分得的承包地由陈三耕种。2015年11月,政府征占了部分承包土地,陈大爷一家分得土地补偿款30余万元。其中,两位老人分得的份额有10余万元,被陈三领取。
事后,其他五子女要求共同继承父母亲的10余万元补偿款,遭到陈三的拒绝后,经起诉亦未能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分析
律师表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陈大爷老两口与陈三一家三口人为一个家庭农户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成员去世后,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的征占地补偿款发生在陈大爷与老伴相继去世之后,其补偿款不属于遗产,不发生继承。
律师表示,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的继承问题要注意以上这些情况,除此之外,对于承包地的继承问题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农民对于土地是只有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的。所以继承就会涉及到权利的问题,要谨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