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删减
FIDIC合同条件第12.4款规定,当对任何工作的删减构成变更或部分变更,如果该工作未被删减,承包商将招致(或已经招致)的费用,本应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的某部分款额中,删减该工作将导致(或已经导致)这笔费用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并且此费用不视为包含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价之中,而对其价值未达成一致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在接到通知后,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的规定,同意或决定此项费用,并计入合同价格。
根据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15.1款第一项的规定,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应按照规定进行变更。承包人可以按照第15.3款的规定,要求调整工期、确定变更估价。而按照第15.4款规定的估价原则,如工程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因此,标准招标文件合同中,如发包人取消工程,不排除承包商索赔利润。如发包人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则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