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务关系协议
甲方:吕
乙方:陈 ,女,身份证号: 445
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确认其自20 年8月20日与甲方建立劳务关系,至20 年8月2日期间从事销售岗位(在此期间陆续有离职后入职),乙方确认在此期间与广州市 服装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乙方已于20 年8月2日停止为甲方提供劳务,双方劳务关系自20 年8月2日解除。
二、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 圆)。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 元款项后,应当于当日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撤诉申请,撤回穗海劳人仲案〔2024〕 号案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本协议签订后,除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外,甲、乙双方一切劳务关系权利义务终结,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广州市 服装有限公司主张任何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劳动仲裁申请权,不再追究甲方、广州市 服装有限公司的任何民事、行政责任。甲方亦不追究乙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为甲、乙方完全自愿签订,乙方已经悉知本协议不违反其本人意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甲、乙双方已经充分理解了本协议所有条款不存在重大误解且均认为本协议公平合理。
五、乙方需要对本协议内容及仲裁调解过程、结果进行保密(自20 年8月13日起),否则,应当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 圆)违约金。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 年 月13日 20 年 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