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买卖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如何赔偿

2020年5月1日23:43:05房屋买卖4,976字数 219阅读0分43秒

李彦东诉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2期(总第220期)

案例要旨: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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