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没有约定损失,如何计算实际损失 2020年5月1日23:54:26房屋买卖5,975字数 240阅读0分48秒 李明柏诉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2期(总第242期) 案例要旨:(1)对于政府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如上述证据不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双方当事人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未作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点赞 https://www.chengenghua.com/8805.html 复制链接